有三個艷照門事件。或曰,艷照門有三個性質完全不同的階段。當事件的性質發生轉化,其所凸顯的傳播與社會管理的意味和價值也就迥然不同。
第一個艷照門是那臺電腦所記錄的不雅照片,它引發了如此眾多的注意力,然而究其本質,這只是一個個人的道德取向問題。第二個艷照門是犯罪嫌疑人盜竊計算機數據、觸犯刑法,其傳播艷照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香港警方對涉案人員的果斷處理方式及結果都是可以預期的。但是,很不幸,事件很快演進到了第三個階段。
第三個艷照門是為數相當巨大的網民群體,哄傳、下載、傳播不雅照片,其性質可以理解為是一次有傷風化的社會失范行為,或者說是一次不良信息傳播失控事件。在香港警方初步控制了事態之后,1月31日后,事件卻在內地愈鬧愈烈,內地網絡管理在艷照傳播領域的“意外的”疏松及其后果,引起了海外媒體的高度關注。觀察家很容易形成這樣一種疑問:中國的網絡傳播法規前后頒布了46種之多,一向給人以治理嚴謹之感,但是遇到艷照門這類突發事件,在法理和治理措施上卻依然顯得局促、遲緩和困頓,這是什么緣故?
除了對于網絡法治和管理部門的詰問之外,還有一個更大的問號指向那個俗稱為“網民”的社會公眾群體。當艷照門納入傳播控制軌道后,很多網民出現了情緒反彈,稱網絡監管損害到了網民的知情權和傳播權。事實上,網絡哄客對艷照的輾轉相傳,實際上除了涉及道德風化外,客觀上也在助長犯罪。盡管對“再傳播”和“自由下載”不良信息行為的法律界定目前還有爭議,但由于大規模的艷照傳播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因此,艷照在網民中的無限制傳播無疑亦屬涉法事件。
網絡傳播的內容監管向來是一個在國際上普遍存在的難題,原因何在?簡言之,是因為這里面有多個變量要考慮。這里,我們姑且以艷照門的內容傳播為解析的對象:首先,傳播內容如何定級?我們現在還沒有定級的專門條例,大陸的諸多網站、網民打著“熱圖”的名號傳播的色情圖片的性質常常是曖昧不明的;其次,受眾如何區別對待?在任何傳播業的管理中,對成人的管理都是相對寬松的,而對青少年保護則很嚴格。沒有對受眾和觀眾進行定級,導致了相當多的法律空白。再次,網絡監控達到什么樣的控制程度?最低的程度,是先從站方著手進行信息控制;然后是對網民進行制裁;最后是從虛擬控制轉為現實控制,責任追溯到現實人物。那么,我們究竟要控制到哪一級呢?
按照這樣的分析,在艷照門的內容監管方面就可能出現三個變量、七個選項,大致會有12種以上的性質與策略界定,對網絡群體化事件的定義如稍有歧義,有關法律法規就會呈現迥然不同的面貌;在理解和執行過程中稍有歧義,則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社會后果及影響。我們希望在艷照門呈現這類事件的嚴重性和急迫性之后,有關法律專家和國家管理部門能夠加快完善網絡社會法治的步伐。
另外,還有一個顯然的結論是,教育專家可以通過艷照門事件,形成對網絡社會教化活動和網絡文明建設的新認識,促進網絡社會文化向良性方面發展。舉例來說,由于香港政府在事件的中期對傳播行為屬性的界定非常清楚:公開的大眾傳播犯法,朋友之間傳播不犯法,因此從2月5日之后,很多網民就不通過BBS,而是通過MSN進行小群體傳播,其威力也并不亞于大眾傳播。因此,結論是,要從根本上控制這種不良的網絡傳播行為,必須加強對公眾網絡道德觀的引導。對于失范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許,其最終的管理結論是,最高級的控制存在于網絡社會通過道德凈化而達成自我約束的內心。
艷照門的后期,是一個社會道德事件。關于道德問題,我們不可能像康德那樣馬上就以“浩瀚燦爛的星空”和“內心的道德律令”來給萬物立法。當艷照門呈現為一場針對人類社會道德治理的管理事件時,我們還只能像以往那樣,最終借助于理性建構為審慎判斷、嚴謹立法、科學管理。因此,就網絡社會管理的執行者而言,重要的或許還不是立即行動,而是謙遜的思考。社會公眾對于艷照門的當事人的私人領域的道德審判需要謹慎,與此同時,網絡社會管理者對待公共領域的道德、文化的控制也必須是科學而有節制的。而在當前,這種有節制性首先要體現在我們必須正視管理的不足。
前文中,我們問及,為什么在艷照門這類突發事件的治理過程顯得局促、遲緩和困頓?一個可能的回答是,我們的管理策略和管理視點更多地側重于國家安全、基礎信息安全、社會穩定、意識形態等剛性的國家領域,而不是網絡文化、道德建設、傳播心理等柔性的社會領域。艷照門事件存在有很多的社會聯動,不僅事關法律,還事關教育、文化、道德、行業管理,還涉及對人性本身的思考。艷照門是一個非常全景化的事件。艷照門事件再次說明,道德、生活、法律和政治不是分離的,它們統一于社會正義。我們必須以更認真的態度,來破解網絡社會所呈現的管理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