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消息,日前,工信部發布了《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移動智能終端不得安裝含有惡意代碼或者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用戶流量耗費、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的軟件。
據悉,工信部此次發布的《通知》主要是為完善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維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此次著重加強了對軟件的規范。
《通知》要求,“獲得進網許可證后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發生較大功能變化或者新增預置應用軟件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征求意見稿指出,工信部擬對“移動智能終端”加強進網管理,擬定了六大要求。其中第一條要求,申請進網許可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要求,檢測機構在進網檢測時應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在預裝軟件上,工信部要求生產企業不能在移動終端中安裝含有惡意代碼的軟件;不得安裝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軟件;不得安裝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費、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的軟件。
據報道,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用戶如有意見和建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工信部電信管理局。
以下是《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全文:
各相關單位:
為維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障網絡信息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部擬對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以下稱“移動智能終端”)加強進網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進網許可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要求,檢測機構在進網檢測時應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二、生產企業申請移動智能終端進網許可時,應當在產品介紹材料中對操作系統、預置應用軟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進行說明。
三、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戶安裝具有以下性質的應用軟件:
(一)含有惡意代碼的;
(二)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費、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禁止信息內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
四、通過與生產企業合作方式定制移動智能終端的企業,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戶安裝具有第三條所述性質的應用軟件。
五、獲得進網許可證后的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發生較大功能變化或者新增預置應用軟件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六、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產品包裝上標注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進網許可標志真偽查詢網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