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遠看,實名制不僅不會限制公民權利,相反,還有利于公民相關權利的行使與保護 這是一場挑戰。 一方是諸如黑車、博客、網游、火車票等等;一方是國家正在展開的布局———實名制。 各類實名制 火車票實名制 2007年2月,針對春運高峰,票販子泛濫的形勢,廈門火車站下屬的26家代售、代辦點已和鐵路警方簽下“責任狀”,每個代售、代辦點實行購票“實名登記”制,每賣一張火車票都要登記身份證,違者可能被關門。 博客實名制 2006年10月19日消息,中國互聯網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托,開展“博客實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將提交信產部供決策參考。中國互聯網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秘書長楊君佐也確認了該協會在推進博客實名制的消息。 車輛登記實名制 2006年8月,北京市市交管局發布車輛登記實名制公告:全市所有利用他人身份證明登記的車主,限期三月內,過戶至本人名下,否則,其車輛將成“黑戶”。 網絡游戲實名制 2006年7月27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龍新民在上海舉行的中國國際數碼互動娛樂產業高峰論壇上透露,有關的實名認證方案正在進行認證完善工作,計劃在所有網游中實行。 手機實名制 在2005年12月27日召開的全國信息產業工作會議上,王旭東部長表示,為整治手機犯罪及不良短信問題,2006年中國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手機實名制。這是信息產業部關于手機實名制實施的首次確切表態,也堅定了各界推行手機實名制的信心。 除了上述施行實名制的領域外,還有諸如購房實名制、儲蓄實名制等等。 實名制的法律基礎 從目前實施的幾項實名制來看,并沒有給公民創設新的義務 實名制的初衷是為了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大多數守法公民的利益。 如實行手機實名制,旨在遏制詐騙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打擊通過手機短信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手機用戶的合法權益。相信凡是用手機的人都曾收到過“賣機票”、“辦假證”的垃圾短信,和花樣翻新、層出不窮的詐騙短信。 正是為了預防和打擊此類現象的發生,信息產業部才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手機實名制”,這也是廣大移動業務用戶以及公安部門力促實施“手機實名制”主要原因之所在。 但是,從目前實施的幾項實名制來看,并沒有給公民創設新的義務,只是對其原來既要遵守的規定進行細化。 任何權利和自由都要在一定的社會共同體范圍內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權利與自由的行使,不得對其他社會成員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這種限制的具體表現即在我國憲法、刑法等各種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范中。實名制沒有超越原有法律增加公民新的義務,只是法律限制內容具體實現的一種途徑和方式。這種限制本身,也是憲法與法律在禁止性規范中對自由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予以保障的實現。 實施“實名制”的前提 如此一來,誰又能保證手機用戶的個人資料不被泄漏?誰能保證運營商們不拿手機用戶的個人資料來換取相關的利益? 個人信息保護主要體現在對隱私權的保護,還包含某些個人數據信息,如:手機號、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等。雖然從實質上來講,實名制與隱私權利保護并不矛盾,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實名制實施需要個人放棄一部分隱私權,這確實會對公民個人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從法律上講,實名制牽涉到公共利益與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問題,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與平衡,是法律中一個永遠存在的問題。而在我國,保護公民隱私權方面的立法工作基本是一片空白,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里,雖然里面有幾條涉及隱私保護,但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并沒有作明確的規定。沒有相關法律,個人信息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普通公民對這一制度存在擔憂就在所難免。 因此,在制度設計不完善的情況下實行實名制,可能會為社會強勢群體侵犯弱勢群體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提供便利。例如,如果實行了手機實名制,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真實姓名以及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就都被手機運營商所掌握。 如此一來,誰又能保證手機用戶的個人資料不被泄漏?誰能保證運營商們不拿手機用戶的個人資料來換取相關的利益?同時如果部分腐敗官員通過他人的手機號碼知曉其身份資料,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等。這類事件不是沒有先例,對舉報人在身體、精神上的傷害是很難彌補的,也是制度建立者必須要考慮的。 因此,建立與完善公民隱私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是實行實名制的必不可少前提條件。 實名制的法律價值 實名制的實行將有利于被侵權人快速查找侵權人身份,為其在第一時間內阻止侵權結果的擴大,挽回損失、消除影響提供切實的保障。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規則,我國的民事訴訟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非實名制的情況下,當事人舉證十分困難,常出現的情況是當某人的權益遭受侵害后,他雖然可以從現有法律中找到相關規定,但卻無法利用這些規定得到救濟。這樣一來,在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情況下,其主張的權利很難得到支持。被侵權人的救濟權無法實現,法律就成了廢紙一張。 實名制的實行將有利于被侵權人快速查找侵權人身份,為其在第一時間內阻止侵權結果的擴大,挽回損失、消除影響提供切實的保障。 韓國自2001年起,采取一戶一網、機號一體的手機號碼入網登記制,并規定廣告商在發布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電話及手機號碼。如果手機用戶不愿意接收該信息,所產生的電話費將由廣告發送者承擔。為保護客戶的隱私權,商家在每天晚9時至第二天上午8時之間不得發送短信廣告。韓國還規定,對濫發垃圾短信者將處以最高8500美元的罰款。自此規定實施后,短信詐騙案確實大為減少。 從長遠看,實名制不僅不會限制言論自由、侵犯隱私,相反還有利于公民相關權利的行使與保護,令其不受他人的惡意侵犯。若公民遵守法律,誰也無法干涉其合法的權利。 急需相關法律法規出臺 為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和完善立法。只有這樣,實名制才能走得更遠。 由于目前尚無相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實名制的實施上還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可見,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除該條文規定的5種情形外,公民無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法定義務;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制定主體均無強制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立法權限。 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有強制要求公民出示、提交個人身份證件的情形,但都屬于非常特殊的情況。如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申請辦理出境手續的情形以及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拍賣法》第四十一條)、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法》第十條)、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消費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到旅館住宿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等。 因此,目前除了儲蓄實名制是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這一行政法規,是于法有據的以外,其它各類“手機、網游”等實名制均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進行保障,所謂的實名制在今后的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都無法真正建立起來。為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和完善立法。只有這樣,實名制才能走得更遠。 |